第十五条

有效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逾期未核对并确认的,承包方申报的工程量视为被认可。

发包方与承包方没有约定工程量核对确认办法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