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