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十二条有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投资决策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