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投资决策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