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设置的水管单位,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