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