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防洪城市,应当按国务院规定的比例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资金,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应当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