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汛、岁修等经费,主要用于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等。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遭受洪涝灾害时,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