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防洪、救灾物资和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