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投入外,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防洪自保工程,防洪自保工程应当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