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水产苗种。引进水生动植物苗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疫、安全性评价,防止有害水生动植物入侵,对渔业水域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