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倾倒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渔业水域沤麻和洗涤有毒器具及其包装物品。禁止在渔港、种苗基地、养殖区和珍贵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区新建拆船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建立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要求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或者迁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