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水产苗种。

引进水生动植物苗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疫、安全性评价,防止有害水生动植物入侵,对渔业水域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