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因渔业养殖规划调整或者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已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养殖生产的国有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