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和捕捞第十条有效养殖水域、滩涂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权属有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禁止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禁止破坏他人用于养殖的水体和养殖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