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应当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优树、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

(二)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林木种质资源;

(三)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