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