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