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林木种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扶持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培育林木种子市场,推动林木种业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