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和林木种业科技创新、林木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给予扶持。

省人民政府建立省林木种子储备制度,省储备的林木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