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五章 林木种子生产与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林木种子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林木种子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向购买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提供林木种子信息等。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林木种子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真实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