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五章 林木种子生产与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林木种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假、劣林木种子;(二)销售应当包装而未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木种子;(三)销售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木种子;(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的,将林木种子拆包销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