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