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规定的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