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五章 林木种子生产与经营第二十一条有效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