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