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省级或者国家级审定,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主要林木品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