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应当根据区域常住人口数、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等因素确定。馆舍选址、设计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征集公众意见。

公共图书馆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独立分区,并符合图书馆的功能和环境要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