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图书馆承担本省地方文献信息收藏、古籍修复和保护、学术研究、业务指导和培训、行业协作协调、业务标准研究、科技运用与信息化推广等业务,开展交流与合作。

设区的市图书馆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组织专业化培训。

县级图书馆参与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室)业务建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