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农家书屋),助力乡村振兴,服务城乡居民。鼓励国家机关、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设立的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推进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