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依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建设固定馆舍、流动服务设施和自助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