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运营、活动项目打造、服务资源配送等管理服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