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