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经费包括文献信息、图书采购、人员、服务、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等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