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第九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