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住宅小区物业监管的下列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三)协调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调处物业管理纠纷;(四)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监管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