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第十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二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前,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银行账户。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