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维护第三十八条有效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单次维修、更新、改造涉及的相关业主应当分摊的费用账户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应当补足。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