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外墙、楼梯等共用部位的日常巡查,及时维修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按照相关程序报修。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