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条有效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每三年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