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每三年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