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进行确认,因原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由其组织修复或者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