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第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通告全体业主,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监督指导工作。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职的,可以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推进建立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