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湖泊资源调查。湖泊资源调查结果作为编制或者修改湖泊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湖泊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包括名称、位置、面积、容积、水质、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的湖泊档案,实行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