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人为造成湖泊淤积,致淤单位或者个人不清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清淤;逾期不清淤,经催告仍不履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清淤,所需费用由致淤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