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