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围(填)湖造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长江流域内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