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任何人进入湖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湖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