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任何人进入湖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湖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