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学制浆、印染、染料、酿造、制革、电镀、炼油、农药、水泥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对已有的污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