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湖泊的人工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实行轮养。人工养殖面积不得超过该水域面积的百分之十五;水生植物覆盖率高的水域,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人工养殖面积可以放宽到百分之三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湖泊管理和保护的需要,可以采取措施,禁止围网、围栏养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