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湖泊清淤。涉及航道的湖泊清淤,应当与航道疏浚统筹组织。

人为造成湖泊淤积的,致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