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湖泊清淤。涉及航道的湖泊清淤,应当与航道疏浚统筹组织。人为造成湖泊淤积的,致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