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林业、电力管理等部门,根据湖泊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湖泊的生态水位。湖泊水位低于生态水位的,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