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湖泊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湖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